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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在即,私募基金迎来全新监管时代

发布时间:2016-07-12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管理办法》从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的确定、私募基金推介、自律管理、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出发,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可行、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私募管理办法》的颁布,对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深远。

       1、明确合法募集主体的界定

       《私募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两类: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业协会会员代销。并且,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在此之前,市场上,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募集主体违规销售的情况总是屡禁不止。《私募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有利于提升市场甄别能力,降低私募行业主体不合规风险。

       2、规定销售协议中重要内容为合同附件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销售协议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附件为准。

       过去,投资人基本是看不到基金销售协议的,投资人也很难知道销售机构和私募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准确判断募集行为的真实性。这一规定的出台,解决了三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有效加强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再三强调,禁止拆分转让

       实际上,近段时间私募基金份额分拆或者投资收益被装让给众多非合格投资者的情况屡见不鲜,隐患颇大。针对目前分拆份额或者转让收益权等乱象,《私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与此同时,进一步强调了投资者的义务,即投资人需书面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这一规定是保证私募产品最终可以销售给合格投资人的制度保障,对于清理业界拆分转让乱象、规范投资人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作用明显。

       4、引入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机制

       募集机构应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对募集基金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资金划转环节是资金安全的关键点之一,该规定可以视作为在资金划转环节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5、规范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该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提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虽然在此之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募集做了诸多规定,但并没有这么明确的细化、流程化。这一规定,使得募集行为更具操作性。

       6、增加了特定对象调查程序、规范推介行为

       《私募管理办法》增加了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更加清晰明确的规范了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

       过去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只是要求非公开,对于如何选择宣传推介对象没有作出太具体的规定。《私募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宣传对象都必须是经过筛选的特定对象,并规定了具体的调查程序,指引清晰明白,可操作性强。

       此外,过去由于私募基金产品的非公开特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私募行业基本上不能做宣传,使得这个行业很难为大众所认知。《私募管理办法》允许管理人合法宣传,虽然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不得使用一系列措辞,但无疑是一大进步。

       7、细化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合同签署流程

       《私募管理办法》引入了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程序,明确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并且强调了之前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宗旨,对于控制行业风险,保障投资人权益意义重大。

       8、创新引入投资冷静期和回访制度

       《私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在签署基金合同后给予基金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此外,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需要由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冷静制度、回访制度在国内私募行业均属创新提法,引入冷静制度、回访制度,为投资者单独思考和判断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时间,便于减少因一时冲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中也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投资人权益的保护。

       《私募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5日施行,毫无疑问,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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